世界賴羅傅宗親聯誼會章程(正確版)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世界賴羅傅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宗旨以發揚敦親睦族,促進世界宗誼團結合作精神,共謀會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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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輪值之宗親會所在地。 |
第四條: |
資格-凡賴、羅、傅宗親會無政治活動之團體,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五條: |
入會手續-凡欲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當地之宗親團體具函向輪值單位申請,批准行函各會員宗親會知照。 |
第六條: |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出席聯誼會並自行負責一切旅宿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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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與被選舉及罷免權並享有本會之權利及義務事項等。 |
第八條: |
本會設理事若干人,由團體會員之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及當值宗親會產生加倍奇數為理事,並產生正副主席。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掌理總務、財務、福利、交際、招待、餐飲、佈置、交通、攝影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人選由正副主席推聘,為推展會務得聘請族中碩彥擔任顧問等諮詢人員及名譽理事等職。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第九條: |
本聯誼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會務報告。
(二)修正本會章程。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
(四)決定會務方針。
(五)決定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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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輔助主席處理會務,主席因事出缺時可代行主席職務,秘書長兼承主席意旨處理一切事務,副秘書長輔助秘書長處理會務,以下得設總務組、財務組、福利組、交際組、招待組、餐飲組、佈置組、交通組、攝影組等。 |
第十一條: |
理事任期二年均為義務職,為參加本會之當然團體代表。 |
第十二條: |
禁例-(甲)不得干涉政治,(乙)不得動用公款作為政治活動。不得捐助有關政治之特別捐。 |
第十三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 |
第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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