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氏詔邑伯六公派系台灣開基祖十世祖羅晚公名隊號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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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一九八七年五月,主事者羅英煌和構建土地之地主,簽約得到十世祖墓祠之墓地使用同意協議書。

內容如下:

墓地使用同意協議書
立同意書人:地主高忠雄(甲方),使用人羅英煌(乙方),以下簡稱甲乙方,今甲方願將私有林地(地號埤塘小段三四七號)提供乙方使用,限於建立羅子群墓祠參拾台坪,雙方協議條款如次:
一、使用之墓地由乙方選定後,不得改換使用,如骨骸遷移他處時,該使用地視為放棄,應視作廢物,任由地主處理,不得異議,嗣後如需擴大使用面積時,乙方應事先徵得地主書面同意,使用人不得擅自佔用
二、該墓地在使用期間,甲方不另索取租金
三、倘政府今後對該地使用,另有規定時,甲乙雙方均應無條件服從政府法令之規定辦理,各無異言
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五、樓梯共用
立同意協議書人
甲方(即地主):高忠雄,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福德街十九號
乙方(即使用人):羅英煌,地址:台北縣土城鄉清雲路229號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