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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研究会章程

中华四维姓氏文化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华四维姓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主要由热心姓氏文化,自愿宣传、加强礼、义、廉、耻,四维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属于史料性、学术性、综合的民间学术团体,由国家民政部审批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政经文相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以人为本,以史为鉴;指导当代,面向未来。
  各姓氏史料收集、学术研究与海外联谊并重,为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设立研究院的目的
  (一)承前启后--弘扬祖先业绩,启迪后昆奋进。
  (二)“收族”--增强民族、中华优秀文化凝聚力。
  (三)“厚风俗,管摄天下人心”--坚守中华民族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四)最终目的--促进构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工程,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圆满“中国梦”。
  注:加引号的词汇,为宋代哲学思想家张载原文。
  研究会指导思想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上仰列宗,下对子孙,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华一脉,渊远流长;包罗万象,有容乃大。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
  第五条 本会系以福建省敦睦姓氏谱牒研究院为基础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委托福建省民政厅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庆城小区光复新村4#-5#连接体10号商场。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开办资金:10万元;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准,组织有关姓氏文化的研究、咨询、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推动建立姓氏文化培训,组织能人志士,提高姓氏文化发展水平,为社会服务。
  (三)开展姓氏文化常识教育,宣传传统姓氏文化知识,推动传承发展家风家教。
  (四)收集各姓氏族谱、接受委托编纂族谱、通谱。
  (五)促进各姓氏网站、数据库发展。
  (六)编纂、出版姓氏文化类刊物、书籍、名人著作、传记。
  (七)接受寻根委托,策划、组织、举办有关姓氏文化活动。
  (八)创办与姓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实体,扶贫济困,共同发展。
  (九)促进和推广姓氏文化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专业姓氏文化顾问咨询。
  (十)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和国际社会有关组织举荐优秀姓氏研究人才。
  (十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姓氏文化,讲好中国姓氏文化故事,向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国外的姓氏文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领取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大会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讯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开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一)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章程,制度,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会长职权:
  
  (一)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施行;
  (七)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八)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国内姓氏领域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三)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经本会理事会提议,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会员费;
  (六)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6.200000000



oooooooooo家园提示:人自为谱,家自为说,正误自辨,取舍自酌。引用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罗氏家园
阅读:3564
日期: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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