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姓氏相关团体组织和传承之宗族家族习惯 ──写于2014年十月,北京座谈会前夕
作者:台湾 罗柏青http://www.luos.org
台湾本土文化和乡土关怀
文化乃人之形成,随时地而改变,人群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集体价值之总合,自然而然的有了文化,有物质方面,有精神方面,有制度方面,台湾历经荷治、郑治、清治、日治、国府来台,几百年的统治权变异,基本上移民性质和原住民的融合,就会发展出较具有台湾本土的文化色彩。
由于本土文化的探寻,开始注重全台古迹和发生于岛内之历史事物,更进一步令乡土关怀有了新的生命,同时也促进了探寻人的古早文化的需求,已非国府来台后那种强制灌输的被动接受,而是意愿的主动追求。
移民社会,原本就对源头的神州祖源,孕有一份忆思和怀念,两岸交流提供了适时的管道,尤其在姓氏和宗教,几乎已再无阻隔,而这二者,虽都有其渊源和久远的延续,却也有历史脚步的进展不同,有某些差异性。
在姓氏文化和家族习惯,台湾就因海峡分隔和统治权变异,这种变异日治后尤其明显,形成了不得不然的单有性,以此文作为简略的介绍。
姓氏相关团体组织
以人的活动为主的姓氏团体,日治时当然无正式立案组织,外来不同民族对被统治地的文化打压破坏乃必然性,其时全台的庙宇被拆除只留少数较有代表性者,传统神明信仰也只开放土地公余皆被禁止,宗族家族剩下只可保留祭祀自家祖先的活动,户户并该奉敬日本式神明,且为了治理,建立了台湾的地政资料和户籍资料,户籍记载着台湾当时的各式实际生活上的称谓,目的在其统治权的落实和有效,却无形中使宗族家族的活动更绵密,姓氏血源系统有了除自行抄写传承的家谱外,反而多了一份更详实和更周全的保存。
国府来台后,有了正式立案的姓氏团体出现,也颁布各式法令来规范,称之为宗亲会,采三级制,冠以姓氏名称,但仍然多所限制,现今已全盘开放,名称虽仍稍有规定,却是灵活便民许多,只要意愿组成,大抵皆能如愿。
这类以人的社会活动力为主的团体,归属为公益性质,依据其组织章程来运作,产生选任和聘任之职员,基本上为义务工作,以年度工作计画和收支预决算为团体活动的准则,而此预决算观念,是日本明治维新全盘西化后,刻意移植于台湾,做为行政官厅管理之产物,此和一般商业机能的资产负债损益表有不同的功能,现今也成了主管机关备查人民团体的制式文件。
姓氏宗亲团体,因受限于三级制的行政地域,成员就以所属地的姓氏为会员资格,会内以年龄长幼和职称来互相称呼,没有尊卑辈份,会员男女平权,依章程规定来进行合议制的运作,会员中又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也分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差别在团体会员派出固定的会员代表来和个人会员共同在会议中讨论决议,而赞助会员因名册地址非所属行政地域,就只有参与权而无选举和被选举权。
以物的价值为主的姓氏团体,从日治时就开始(非立案而是地权的名称),且是因治理需求而配合台湾既有的习俗,由百姓申办筹组,并付予类法人的行为责任,由管理人行使此类组织的法定权力,内部成员自行认定,依然有法理上的公同权责。
名称随申办自订,加上管理人姓名,将物权登记于地政资料,目标以完成治理台湾的地籍总整合,因应习俗,取用名称就非常复杂,如「公业」、「祖尝」、「尝」、「祖公烝」、「百世祀业」、「公田」、「大公田」、「公山」等等,再冠上人名或地名或神名或各式名号,例如就有「公业魏蜀吴」、「公业天上圣母」,罗氏则有「公业罗祝融」、「公业罗仲素」,然并没有分行政地域,致使同名称者有之,只在管理人和拥有物权的地籍有分别。
国府来台后,对此类组织有了不同的解释认定,取消类法人的主导行为,增加成员系统和名册的要求,但又无专一的法条来规定,采放任和避开态度(此时已进入正式团体组织的型态),因物权牵涉到私权之权益,往后因社会演变,物权价值加速扩大,此类组织走入隐密模式,也问题丛生,直到民国97年方订立专法的条例来规定,迄今还有非常多的类公业成员,仍然在是否要进行符合法令中,内部争执不断。
这类以人的拥有物权为主的团体,归属为成员私权性质,分成两阶段,前期依日治的地籍资料为主题,男性和同姓为继承依据,由户籍资料来证明权益的取得,不得随意新设此类组织,也不得无血源和无户籍登记来随意愿加入,尊重各自的传承习惯;后期为专法条例实施之后,该进入法人阶段,并规定冠上祭祀公业加行政地域加法人,其后才加上名称,且同行政地域内不得有同名称,由主管机关来管理监督,同时打破传统的继承惯例,自后应男女平权和姓氏平权。
既然有法条,为管理方便,取用已运作纯熟的上述人的活动为主的团体为此类法人组织的实务运作标准,两种,运作模式逐渐的接近中。
姓氏物权团体,为台湾特殊的习惯文化,因受到日治统治权因素,将宗族家族的祠堂和公产,以姓氏传承的重心-祭祀行为,用可被接受的名称来完成其治理的目的,现今也依袭此原则,统称为「祭祀公业」,因成员大都有共同的渊源甚或血源,若能因应得宜,创造出姓氏文化的高峰,亦有可能性。
传承之宗族家族习惯
宗族乃同宗共姓且共同祭祀的男性血源团体,由族众和推举出的族长所组成,有大小宗(台湾称大小公)之分,目的在祭祀祖先和收宗睦族,小公另称房派,成员称派下员,不一定聚居于同处,因自然出生而产生宗族,可发展至无限,也因死亡而消失宗族之身份。
为达成宗族的机能,常用造祠堂(公厅)和修族谱为手段,祠堂来祭祀先祖,以春秋二祭为主,族谱亦称宗谱、家谱、家乘或世谱,修谱在于纠合宗族,强调共同血亲关系,谋求互助互挺的保护功能,如此作为,自然宗族的济寒救孤,抗外解纷,助学教化,都是该为之举,形成的团体,拥有祠堂、祠产、公田等资产时,力道兴起,和旁族外姓就有争执,甚而械斗,造成社会不安,所以,历朝历代,都有制压宗族过于庞大之统治权举止。
传统的家为大家族制,含三代甚或五代,以共同生活之亲属团体,日治时建立户籍制,以户主为一家,有独立权能,家族俱服从户主权,且因继承而相传,因台湾之家称姓不称氏,日治行政官厅乃为区别男女,在女性之姓下加一「氏」字,国府来台后,修改户主制为家长,也已失去户主的绝对权能。
传统家产的分配,通常于尊父亡后,以阄分而行,继承人(台湾有特殊的大孙视同子女)在亲属和族中长辈见证下,于祖宗牌位前焚香奉告,书写分配物于纸条为签,再行以筷子夹签纸而得该继承人之分配财产,事后据此作成阄分书来确定之,现今的家产分配,则采配偶和子女均分,若配偶主张,亦可依法取得半数。
特有的祭祀公业,有一说是源自于宋代的祭田,也有说是大清嘉庆道光后方始有公业设立,更有说是日治初期为避免外族统治的杀戮而迎合,学者认为汉族移民所专有,但我就接触过原住民的公业,这和学者的立论有差别,据台湾总督府调查,明治时就有公业数二万多件,财产总值达二亿日元,可见类公业在台湾的盛行。
概观大清初期,台湾未开垦之地广阔,移民异姓杂处,为垦耕权益,当然会有争执甚或械斗,各宗族纠合其同姓之族众,团结以巩固自卫能力,为此,该有精神指针,于是以各姓神州远祖为公业组织之名称,也为共同的享祀人,捐资输财,广置田产,为生活和生存,设立公业,因有出资之实和团结合作的现状需求,这些成员大多分属祖源不同归属者,为留下出钱出力之证据,于是有各种型式的信物以为凭据,学者称之为合约字公业。
待开垦已成,移民往生,其继承人,依传统阄分型式来分配财产,有时会再立一签为祭祀共享,以移民名讳来设立公业,并立此位开基祖为享祀人,因是血源的一脉相传,公产乃是继承时阄分中之一二,学者称之为阄分字公业。
祭祀公业为台湾移民因应当时的开创基业之艰辛和务实现象,传统的男性继承也就延续迄今,至新法条实施,以后就应依规定而改变了。
台湾另有一团体组织称之「神明会」,也同类公业之起源,以虚拟之神祇为产权所有人,其继承有更特殊型态,每一出资者称代表人,嫡长子继承,因成员分散于多姓氏,此次就不进一步说明。
台湾列绅传的唯二位罗姓者
罗碧玉(桃园厅竹北二堡上南片庄土名南片百七十六番地)
罗碧玉。广东省嘉应州籍人。未详移住年代。父祖尚微。佣役于诸家。仅以糊口。碧玉自幼立志。励弟勤俭力行。戴星力耕于野。踏月而还。风雨辛苦。坚忍不拔。惟以藜藿供膳。而不曾知膏梁之味。如此者多年。遂居积十万。其富无比。乙未变革时。维持地方有功。明治二十九年擢用新埔第二十二区庄长。初占乡饮首座。三十四年推荐联庄保甲局长。德望渐高。在职凡三年。乞休专治家。邑人相见而靡不自警。又是可谓田园英雄也。明治三十六年授佩绅章。年今六十八。
罗金祥(阿缑厅港东中里茄苳脚庄)
罗金祥。茄苳脚庄人。属广东籍。旧清朝秀才也。中年学医。门户颇盛。明治四十三年十一月拜命茄苳脚区长。精励勤恪。克守厥职。邑民敬慕。义如父母。资产约一万圆。仁声特馨。大正四年十月授佩绅章。年今五十九。
日治户籍簿上的登录记载
这些记载在国府来台后几乎已全部改变,但若牵涉到血源继承和必要事宜,就该提出日治时的户籍资料,大部份可以简单的理解或换算,仍有部份就非深入点不可,有些是日本官厅用语,有些是台湾的当地习惯用语,即使国府改变后,民间风俗习惯,仍然保留该有的基本传承和应用。
事由记事部份(相关习俗和继承厘清)
一、养子缘组和养子离缘:缘组即结缘,离缘即终止,继承权的有效证据。
二、双祧:这是家族传衍和祭祀的重点观念,简言「承嗣」,和「出嗣」不同,「出嗣断绝本嗣、承嗣不一定断绝本嗣」,也可说取得继承分配权,然祭拜时应呼双祧之对像,公妈龛背后也应记载,权利与承担的相对性,可惜现今很多已只讲权益不讲承担,新法的祭祀公业条例就明文规定「承担共同祭祀方能列入派下员」,另有「三祧」,有听过「六祧」的状况;还有「各房承嗣」,即倒房(幼亡、未婚亡),由亲兄弟所生男子,共同承担祭祀,如有多位倒房,可能由嫡母主导,各房所生子依长幼分别来承担祭祀,即每位各房所生子皆有双父亲。
三、立命和接倒房:被继承人亡后无嗣,由亲属(寡妻、父母、祖父母、户主、族中长辈、族长)所追立之继承人,祭祀和财产为目的。
簿页名称部份(改变特多)
一、子:男(标明顺序),嫡子(正妻之子)、私生子(与不详男子所生之子)、庶子(户主和妾所生)、遗腹子(亡时已受胎所生之子)、奸生子(婚姻外所生之子)、连子(再婚与前夫所生之子,即托油瓶)。【现全为男(标明顺序)】
二、养子:男性,有养子、过房子(同宗族者,一说不断本家「即双祧或承嗣」,一说断绝本家「即无双祧」,过房子基本上要「昭穆相当即辈份同」,也有跳世代,以孙辈为过房子者)、螟蛉子(外姓断绝本家)。【现全为养子
三、女:女性,女(标明顺序、姓之下加「氏」)、养女(完婚后可改为妇或媳妇)、庶女(户主和妾所生)、婢生女(非婚生女)。【现全为女(标明顺序)或养女】
四、媳妇:媳妇(子或养子或螟蛉子之妻或妾)、媳妇仔(即童养媳,也可改为养女而出嫁)。【现全为妻】
五、婿:婿(女或养女或媳妇仔之招婿)、招夫(寡妇留夫家迎后夫,入赘夫)、招婿(寡妇为户主而招赘夫)。【现全为夫】
资料参考:
一、人民团体法(民国98.05.12修正)
二、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民国97.08.14修正)
三、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民国94.12.08修正)
四、会议规范(民国54.07.20公布施行)
五、祭祀公业条例(民国97.07.01施行)
六、地籍清理条例(民国97.07.01施行)
七、台湾列绅传(台弯总督府、鹰取田一郎执笔、大正五年六月十五日发行)
八、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法务部编印、民国93年5月版、执笔人:戴炎辉、刘绍猷、郑碧吟、陈瑞堂、孙森焱、段盛丰)
编者注:该文在2014.10.2,《中华罗氏通谱》北京第二次座谈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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