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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子群公派下罗姓族亲会发起筹组

台湾子群公派下罗姓族亲会发起筹组

县府筹备字号:待申请00000000
召集人:罗廖玉梅(十六世)00000000
电话:02-89667129 / 0926-37136800000000
Email:robrtlo@ms13.hinet.net00000000

  『编者提要』台湾的罗氏宗亲会组织自筹组就纳入法律的轨道,很值得大陆的罗氏宗亲为鉴。

壹、主旨:以传承罗家脉源,延续罗家传统规范,啟迪罗家裔孙永远奉祖之心。

贰、发起理念
  一、以台湾开基祖十世祖罗晚公名队号子群派下裔孙為组织之成员。
  二、以符合法令立案之团体组织為运作模式。
  三、以宏扬祖德,衍传世系,促进派下族亲团结合作為组织之要素。
  四、以传承祭祖、维护祖莹為初始任务。
  五、以编纂开基祖派下世系族谱為中级规画。
  六、以筹建罗家宗祠為目标。

参、发起筹组
  一、召集人:罗廖玉梅(16世)
  二、团体名称:(应先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筹组公文书)
  1、优先:新北市子群公派下罗姓族亲会
  2、其次:新北市子群公族系罗姓宗亲会
  3、其三:新北市子群公罗姓宗亲会
  三、发起必要条件:
  1、中华民国国籍、设籍新北市、年满二十岁之罗姓者。
  2、发起人三十人以上。
  3、发起人户籍分散在十五区以上。
  4、发起人身份证影本二份。
  5、发起人亲自签章之意愿发起同意书。
  6、发起人各项资料齐全。
  四、发起筹备至取得主管机关审核通过筹组公文书阶段:
  1、即日起至完成前述第三项的必要条件。
  2、100年06月17日晚上七点整、已於召集人住所、召开过第一次发起筹组座谈会、共有13世定字辈派下共10人与会。
  3、预定100年07月22日晚上七点整、再於召集人住所、召开过第二次发起筹组座谈会、欢迎子群公派下裔孙参与。
  五、表件
  1、发起人身分影本及同意书表件下载(略)。
  2、章程草案下载(略)。
附:新北市子群公派下罗姓族亲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為新北市子群公派下罗姓族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為目的之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主旨以子群公派下裔孙共同纪念来臺开基祖,以传衍罗家脉源,延续罗家传统,啟迪罗家裔孙永远奉祖,并宏扬敦亲睦族,促进宗谊团结為宗旨。
  第四条:本会以新北市行政区域為组织区域。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於纪念来臺开基祖子群公相关之事项。
  二、关於传衍罗家脉源,延续罗家传统,啟迪罗家裔孙永远奉祖之事项。
  三、关於传承祭祖、维护祖莹、编纂族谱、筹建罗家宗祠之事项。
  四、关於宏扬敦亲睦族,促进宗谊团结之事项。
  五、关於办理宗亲活动及福利之事项。
  六、关於办理国内外宗亲联繫,促进国民外交之事项。
  七、关於宗亲刊物发行及宗亲的奖励与辅导之事项。
  八、关於协助推行社会慈善服务之事项。

第二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设籍或工作於新北市赞同本会宗旨,年满20岁,有行為能力,具中华民国国籍及开基祖子群公派下罗姓之资格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设籍或工作於新北市机构或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具罗姓之相关资格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权利。
  三、赞助会员:赞同本会宗旨,具中华民国国籍及开基祖子群公派下罗姓之资格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為赞助会员。
  四、荣誉会员:赞同本会宗旨,具中华民国国籍及罗姓之资格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為荣誉会员。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会会员: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份或受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权者。
  四、受监护或辅助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九条: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為一权。但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為自动退费。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復会或復权时,除经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会: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份或受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权者。
  四、亡歿者為自然除名出会。
  第十三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為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
  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為监察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300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名额、任期(与理监事任期同)及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產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七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八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及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置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由理事互选之,最高票者為理事长,次高票者為副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代理之。
  理事长、副理事长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二十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廿一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廿二条:理事、监事均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三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条: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核备,解聘时亦然。本会可聘任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恰当之人员担任之,解聘时亦然。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五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六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会 议
  第廿七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八条: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者半数以上。
  第廿九条: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及监事之罢免。
  四、财產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条: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卅二条: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超过二个会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解除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职务,另行改选。
  第卅三条: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会议记录应於开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经费及会计
  第卅四条:本会经会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千元整、团体会员新台币伍千元整,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千元整、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万元整,於每个年度时缴纳。
  三、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的入会费和常年会费,应和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一致性。
  四、会员、各式团体组织、社会个人等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新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条: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审核结果一併提报会员大会。
  第卅七条:本会年度决算,若有盈餘不得转入任何私人名义下,并设立专户储存或转入為下年度本会经费收入。

第六章:附 则
  第卅八条:本会解散后,剩餘财產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卅九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本会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第〇届第〇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新北市政府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第〇〇〇〇〇〇号函准予备查。
  (资料来源:台湾子群公网)

相关链接:诏邑伯六公派下台湾开基祖子群公系


oooooooooo家园提示:人自为谱,家自为说,正误自辨,取舍自酌。引用注明作者和出处。 来源:罗氏家园
阅读:4338
日期:201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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